杨某,女,1986年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专科文化,原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售票系统计算机编程工作人员。
杨某2012年至2020年8月一直负责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网上及自助售票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后因薪酬等问题离职,随心生不满。
2020年10月16日17时许,杨某利用自己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远程进入了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网上自助售票系统的接口地址,在输入了drop saleticket、drop printtotal、drop depot等命令后,删除了售票员表、网络售票表、结算单表、售票数据表、手持机表,造成10月16日17时20分至10月16日22时30分,邯郸客运总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无法正常使用,当日部分售票数据丢失。
2020年10月17日早上6时许,杨某再次使用其苹果手机进入了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售票系统,删除了售票员表、售票数据表、手持机表,造成10月17日6时50分至7时30分邯郸客运总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无法正常使用,当日部分售票数据丢失。
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杨某进行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网上及自助售票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