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IDC采购杜某、许某受贿159.45 万元被判刑

杜某、曾某某、许某某均于2019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华为IDC采购杜某、许某受贿159.45 万元被判刑插图
2020年6月被判刑,裁决文书近日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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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于2011年8月入职华为公司,系数据中心领域合作团队主管,同时履行“数据中心领域合作经理”和“团队主管”的职责,包括对合作方的认证、选择、合同谈判签署;构建成本优势;供应商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管理团队所有合作经理的工作,为该团队组织绩效目标负责;听取团队所有合作经理汇报,对团队成员绩效考核。
曾某某曾为深坡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2014年年中,曾某某通过他人认识杜某,并为杜某装修莲花北的房子。经杜某的推荐和帮助,曾某某通过挂靠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获取华为公司IDC工程项目,而华为公司明确不允许供应商通过挂靠的方式进行转包。
在曾某某承接华为4个工程项目(项目总金额约3800万元)期间,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曾某某为杜某垫资装修坂田万某诺丁山XXX房,后杜某给付了人民币20万元现金;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曾某某为杜某垫资装修东莞市松山湖松湖花园XXX房,杜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曾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万元。经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套房产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坂田万某诺丁山XXX房的装修价值为人民币18.17万元,东莞市松山湖松湖花园XXX房的装修价值为人民币50.28万元;即曾某某通过为杜某装修房子的方式向杜某行贿人民币4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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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华为公司担任高级合作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华为公司数据中心领域的合作和采购业务,接触的供应商主要有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等。刘某(另案处理)于2005年入职华东电脑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华为公司的IDC销售业务。
2011年5月,许某某将华东电脑引入成为华为公司IDC供应商,2011年至2012年期间,许某某与刘某合谋,故意提高华东电脑公司在华为公司IDC项目中的采购价,刘某分三次向许某某支付人民币116万元现金好处费。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华为公司与华东电脑的购销合同金额累计人民币6000多万元。
案发后华为公司对杜某、曾某某表示谅解。许某某向法院退赃人民币116万元。
法院裁决: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
杜某、曾某某、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全额退赃,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杜某、曾某某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杜某、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曾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许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四、继续追缴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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