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OS平台攻击支付宝,峰值累计 5.84T:判 11 个月

DDOS平台攻击支付宝,峰值累计 5.84T:判 11 个月插图

2020年9月,吴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住处,花费价值33800元的比特币购买goeli***.cc和stres***.net两个攻击平台的服务,同时吴某某通过外网购买8台服务器,建立xd***.vip攻击平台,通过使用TG恶霸-XDDOS机器人下达攻击指令实施DDOS网络攻击,通过在Telegram自带聊天平台散发广告并联系客户。

犯罪嫌疑人赵某(另案处理)为其平台客服,负责联系客户和收款,犯罪嫌疑人吴xx、邓某(均另案处理)是吴某某下线,吴xx、邓某为吴某某发展客户,吴某某将部分TG恶霸-XDDOS机器人账号交给吴xx、邓某使用,俩人帮助客户实施网络攻击的收款汇入吴某某支付宝商用账号,吴某某给吴xx、邓某适当分成,通过其公司商户支付宝账号(chuangfu******@163.com)进行收款的,获利2万余元人民币。

经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属下的蚂蚁金融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2时45分许至当日4时15分许,有24个IP遭受DDOS攻击,峰值累计5.84T,影响蚂蚁金融公司侧互联网网关服务入口的运行,攻击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归属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在本次攻击事件的防御中,其中3个香港IP的攻击流量超过IDC内部防护能力,调用了三次云堤海外黑洞服务,每次2000元,共计资损6000元。以上遭受攻击是吴某某等人的攻击平台所为。

另查,本案审理过程,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裁决:

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具有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从轻处罚情节。另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进行了部分退赃,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

吴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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